摘要:“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啦,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最新调整——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本次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相比较而言,“税金及附加”科目比调整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增加。 常见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早前规定—— 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相加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回顾新会计准则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1、《企业会计制度》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等。 5405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出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新准则体系 6402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新准则利润表的构成项目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单独计算其他业务利润的反映。新准则下利润表简化了单列内容,对费用采用功能法列示,因而将原来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列报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合并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关于“税金及附加”核算新内容的学习 <江洲> 有企业财务经理咨询,问现在是不是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四个小税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已全部改到“税金及附加”中核算了?说实话,原来我没当回事,因为又不影响企业利润。去年12月份财政部关于印发(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里面有相关规定,但具体如何操作,心里一时没底,只好查询相关资料学习,现把自己观点摆出来,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相关规定引用 1、(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的规定: 第二、(二)、3点: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第四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2、2016年注册会计师会计书中: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二、分析与处理 1、2016年度注会书中注明会计准则的是将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纳入管理费用核算,但根据2016年12月3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已明确纳入“税金及附加”核算了。按道理是按新规定执行没问题。按但大家注意:第四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这里又带来一个问题“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我认为,应包括会计准则在内。因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会计核算制度简称“会计制度” 2、具体处理办法详见,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六、关于衔接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建议与讨论 以上四种小税种纳入“税金及附加”好处,我的第一印象是易于理解、方便核算。会计人员只要记好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税费记入“税金及附加”就可以了,等于把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放入一个“税费仓库”核算。 但我也提出一个问题,以上讨论的内容针对准则核算的利润表是完全配套的,如果企业是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表,那么出现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联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如何处理?因为此时的利润表反映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与成本 在“营业利润”在核算的。同样的道理,如果出现营业外收入相关联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如何处理?我个人认为,以上两个情况均不应反映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应分别反映在“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 最后,提醒一下相关建筑企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是为指导“营改增”企业财务处理,还有建筑企业把按产值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放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这个完全不符合会计处理规定,更不符合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就已有企业被纳税调增后缴企业所得税,应及时调整,以免多征税。 “税金及附加”核算范围及举例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最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本次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相比较而言,“税金及附加”科目比调整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增加。 1、印花税的分录 由原来的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改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的分录 由原来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改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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